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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識問題|債權契約中,若雙方對清償金額有爭議時怎麼辦?

發問者: 出牆嫂 ( 初學者 5 級)
發問時間: 2011-06-12 17:26:40
解決時間: 2011-06-16 23:15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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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家裡遇到一些事,相當困擾,事情是這樣的:

上週我要清償向對方借貸的100萬,
並寄出存證信函要對方在一定的限期內提供付款方式。
雖對方在期限內回覆存證信函,
內容也提供了付款方式,
但要求給付的金額卻與我認定的不同。

接下來我應該要進行的動作為何?
是否應再寄出存證信函,表明我會付款的金額?
若對方再陳述原因回覆不接受,這樣是否即為債權人給付遲延?

麻煩各位了,謝謝!
2011-06-12 20:13:16 補充
感謝您的答覆,
我應該會先行償還本金,
那請問後續我是否需要先寄出存證信函
表明我要先行清償的金額?

另外,對方要求我掛號郵寄台支本票,
那麼後續我要如何請他提供清償證明書?
或者是否應該在存證信函中約定時間地點,
同時交付本票及簽訂清償證明書呢?

另再補充,
本份契約內容,
已載明除非違反我與對方簽訂的另一份契約內容,
否則此契約應為無息借貸,
而我的認知責是明顯無違約.

以上,謝謝您!

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

回答者: 芝柏錶 ( 大師 1 級 )
擅長領域: 生活法律 | 中國文學
回答時間: 2011-06-12 18:33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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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二百零三條(法定利率)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

民法第二百零五條(最高利率之限制)
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民法第二百零七條(複利)
利息不得滾入原本,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
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你們跟人借了100萬元
如今要清償債務,卻發生與債權人就債務之金額認定有出入
這大慨是出在利息的認定,應該不是本金的問題
若你們當初雙方有約定借款之利率,就從其約定計算借款之利息
但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
約定之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,超過之部分債權人是無權請求的
若你們雙方當初於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之計算利率
就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以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計算之
你應該照其付款方式,將你認定之款項先還給債權人
先將本金清償,以免因延宕還款之日期而衍生不必要之利息
日後若債權人對債務之金額有意見時
你們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
看能不能雙方共同協議出彼此都能接受之方式處理解決
若是雙方無法達成協議,調解不成立
那就只好訴請法官去判定
如果是借款本金出現爭議,應以當初借款所留之證據(如借據 本票 支票等)為主
此事只要雙方好好溝通,應該不難解決
以上提供你參考
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,一切順心如意
參考資料
芝柏錶+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
2011-06-13 05:30:31 補充
寄發台支本票時,可以存證信函隨函檢附之方式送達,如此就有清償之證據了
或者是請債權人簽收據也可以
相關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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